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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市文化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申请表);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书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6.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7.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市文化局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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