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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展提交材料清单 如不能及时交付以上材料,所造成的影响将由主办方负责 1. 展览的展期不得少于7天 2. 严格按展览合同使用展厅,不可提前、推后出入展厅。 3. 布撤展人员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展览人员出入证,持证进入展馆工作。 4. 展厅开放时间为9:00——17:00。 5. 原则上不予加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提前向展览部提出书面申请,缴纳相关费用。 6. 加班时间及收费标准:时间为17:00——22:00,每个展厅每小时500元。 7. 在展厅内施工,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施工证,缴纳施工保证金。在展览结束后展厅及设备无损的情况下,全额退还乙方(十天内)。缴纳施工保证金收取标准:每个展厅5000元。 8. 作品应符合北京画院美术馆的展示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作品,美术馆有权取消展出资格。 10.大幅作品高度应小于3.5m。 11.作品不可用压条的方法展示。 12.为保证展厅的展示效果,每幅作品间距不得少于0.5m。 13.展览中途不得撤换作品。 14.展厅内禁止进行销售活动。 15.展厅内的现场表演活动需提前向展览部提出书面申请。 16.布撤展期间如损坏地面、墙面、展厅设施按相关规定赔偿 二、提交画家的艺术简历和拟办展览的全部资料(含作品图片或画册和图像、前言及相关文字)以及展览策划方案。 三、由北京画院美术馆展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者可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者自动回到第一环节。 四、应由北京画院美术馆与画家本人或办展单位进行协商展览合同的内容,明确展览流程,经我院研究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我馆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申办展览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办展合同。 (二)、合同中所含内容: 1. 展览名称; 2. 展览场地、时间、天数; 3. 主办单位; 4. 展品件数; 5. 展品价值、保险金额、运输方法; 6. 租用场地金额、其它办展费用及付款日期和办法; 7. 宣传事宜; 8. 安全保卫事宜; 9. 布展撤展及设备等。 (三)展费全部的20%做为定金。 五、外国展览及港澳地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所办的展览,在合同签订后,随同上述四种材料一并呈报北京市文化局,经批准后,此合同方能生效。办展单位如具有报批能力,亦可自行办理报批,但仍需向美术馆递交上述材料,经美术馆同意办展之后,签订合同,待文化局批准后合同生效。 六、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展前30天,将余款一次性缴清。 七、画家本人或办展单位准备在展出期间作品宣传的全部资料以备统筹安排。 八、宣传,布展,施工 九、开展 十、结束,撤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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