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画院“齐白石艺术国际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齐白石艺术国际研究中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司和北京画院发起并组织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 中心工作主旨:联络和团结全世界研究齐白石艺术的专家学者,整合齐白石艺术研究资源,共同推动齐白石艺术研究走向深入,进一步提升齐白石艺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本中心办公地设在北京画院(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12号院)。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司和北京画院直接领导,下设艺术委员会主任2名,主任2名,秘书长2名。聘请学术顾问11名,聘任研究员16名(首批)。
第五条 学术顾问的聘请。中心聘请在文化艺术界有极高的威望及影响力、有坚定的中国传统文化信念及开放、前瞻思想的海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本中心与传统中国绘画研究中心拥有共同的顾问团。
第六条 研究员的聘任。中心聘请在齐白石艺术研究领域已具较大影响,对齐白石艺术进一步拓展研究葆有热情,并愿意参与本中心工作(活动)的海内外优秀专家为研究员,聘期为四年。
第七条 研究员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员可以优先获得本中心已举行的各类活动的详细信息,有权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以本中心成员的名义开展相关的研究活动。研究员应积极支持本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有义务对本中心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联络、协调研究员的工作,制定中心各项活动的实施方案,跟进各项活动的进度,总结、评估各项活动的效果及影响,整理各项活动的文字及图像资料并归档备查,负责中心年刊的编辑。
第九条 研究员的续聘及新研究员的发展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本中心顾问、主任、副主任、研究员皆有义务向本中心推介传统中国绘画研究方面的新生力量。凡致力于齐白石研究,积极为《齐白石研究》投稿,并有相关研究课题,经专家推荐或自荐,在获得本中心过半数研究员通过后,可以正式成为中心的研究员。
 
第三章 工作的展开
第十条 定期举行齐白石艺术专题讲座。本中心邀请海内外齐白石艺术研究专家前来开讲,搭建齐白石艺术的传播平台。讲座追求学术创新,鼓励思想个性,强调深入浅出、雅俗共赏,重视传播互动,以文字、视频方式呈献、传播,同步在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平面媒体上开辟专栏,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及视频链接。
第十一条 定期举办“齐白石艺术经典赏析会”。分角度选择几幅(甚至是1幅)齐白石经典作品,邀请专家对其进行深度赏析,对整个赏析过程进行文字、图片记录,然后再以平面纸媒进行更为广泛的传播。强调所赏作品的经典性及代表性(以北京画院藏品为主,亦可从其他美术馆或私人藏家手中借出)。
第十二条 定期于北京画院美术馆举办齐白石艺术专题系列展,强调展览的学术性及经典性。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培训一批齐白石艺术义务讲解员,在北京画院美术馆及齐白石纪念馆内为观众讲解齐白石的艺术人生。
第十四条 积极与全国知名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举办齐白石艺术交流展,使齐白石艺术在国内得到更广范围的传播。
第十五条 积极在世界各地举办齐白石艺术大展及出版各种语言的推介齐白石艺术的出版物,推动齐白石艺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十六条 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配合北京画院不定期召开“齐白石艺术国际研讨会”,发布和展示最新齐白石艺术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出版《齐白石研究》。此为本中心年刊,是对本中心各类活动的文献记录,也是本中心学术顾问及研究员研究成果的发布平台,年刊由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十八条 鼓励研究员针对齐白石艺术进行专题研究,对于具有重大学术贡献的研究项目,经由学术顾问团(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可向本中心申请一定的资金资助,最终完成专著的,可由本中心资助出版。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下设官方网站,由专人维护,该网站与北京画院官网链接,以北京画院的藏品为基础,通过各种渠道,建立齐白石数字图书馆,尽可能收集海内外收藏的齐白石作品、生平资料,已发表过的论文及相关的图文资料,实现数字化,提供给研究员查询,并向全世界的齐白石艺术研究者开放。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不独立核算,开展的所有活动皆自然为北京画院的工作项目,经费支出统一列入北京画院财务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使用“北京画院齐白石艺术国际研究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参加本中心成立研讨会的代表审议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8610-64040179
北京市东城区雨儿胡同13号院